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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的轉賬,分手后能否要求返還?近日,凌海市人民法院石山法庭開庭審理一起前男友訴前女友返還財產糾紛案。庭審中,法官與原、被告推心置腹,勸雙方放下執(zhí)念,各退一步,最終矛盾糾紛得以化解,法庭上劍拔弩張的兩人也在大家的見證下和平分手。
辦案人:佟思儒
職務:凌海市人民法院石山人民法庭副庭長
“我給你花錢,是想和你結婚,你要是和我分手,就把給你花的錢都還給我!”男子站在法庭上,面對昔日的戀人怒目相向。“我沒逼你給我花錢,你自己愿意給我花的!”女子憤怒地說。戀愛中一般男方在經濟上的支出要大于女方,在分手時會覺得自己很虧,于是就有了前面的一幕。那么,戀愛期間的轉賬分手后能否要回呢?近日,我成功化解了這起前男友訴前女友返還財產糾紛案。
原告王某與被告周某經人介紹迅速陷入熱戀。王某認定周某是自己的理想型女友,每逢紀念日、節(jié)日和周某的生日,都會轉款表達愛意。但浪漫的戀愛抵不住生活中的一地雞毛,相處一段時間后,二人因一些小事兒各執(zhí)己見頻頻爭吵,后周某提出分手。分手后,沉浸在痛苦之中的王某發(fā)現(xiàn),他通過微信、支付寶賬戶向周某轉賬,“520”、“1314”、購買禮物等共計5萬余元。王某認為既然已經分手,周某應該歸還戀愛期間他所轉的錢款,遂向昔日女友索要轉賬款項,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罢l談戀愛不給女朋友花錢?哪有分手向女方要錢的?”審理過程中,雙方各執(zhí)一詞,爭執(zhí)不下。女方認為所有錢款都是男方自愿贈與,不應該退還。法庭上雙方情緒愈來愈激動。
經審理,雙方戀愛期間為了表達愛意而互相贈送禮物或者支出金錢屬于自愿做出的民事法律行為,系贈與而非彩禮性質。結合原告的收入水平,其贈與被告的款項并未遠超其經濟承受能力。
“你提起訴訟就是咽不下這口氣,我們都理解。現(xiàn)在假設這5萬一分不差還了,但她這輩子只要想起這段感情,心里都是仇恨和痛苦,你真的高興嗎?而且,情侶之間以轉賬送禮表達愛意實屬常見,咱分手就把花完的錢都要回來,咱親戚朋友會怎么想?再有,在法律上戀愛中一方為表示好感或增進感情,主動贈送對方一些財物且對方接受,贈與即已完成,贈與人不得再主張返還?!狈ㄍド希彝菩闹酶箘耠p方放下執(zhí)念,各退一步。最終,被告當場給付原告15000元,調解結案,法庭上劍拔弩張的兩人也在大家的見證下和平分手。
戀人之間轉賬的性質,是糾紛的源頭。情侶關系并非法律規(guī)定的身份關系,因此戀愛期間的轉賬在法律關系上存在多元的指向:贈與、借貸、不當?shù)美?、財產糾紛、婚姻詐騙等,這就需要法官根據(jù)證據(jù)依法裁判。此外也要提醒大家,戀人間轉賬想清楚,金錢并不是表達愛意的唯一方式,男女雙方應當培養(yǎng)健康的戀愛觀,以免分手時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