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初中生買電腦第二天退貨 法院判決支持
2021年5月,14歲的劉某某獨自在某通訊器材商店選購IPAD201932G金平板電腦一部,現金付款2599元購買了該產品,銷售人員當場拆封平板電腦激活軟件。原告劉某某的母親發(fā)現后,當天帶領原告劉某某到被告店面要求退貨,被告以電子產品已經拆封,影響二次銷售為由拒絕退貨,故原告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劉某某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其選購平板電腦的行為,應當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后有效,原告法定代理人在當日就要求退貨,對其買賣行為不同意,也未予追認,故其買賣合同無效,原告要求退貨、退款的主張,應予支持。最終判決某通訊器材商店退還原告劉某某貨款2599元,原告退還被告IPAD201932G金平板電腦一部。
案例二
初中生買二手電動車反悔 訴至法院被駁
2022年8月,13歲的王某找到同校同學孫某,想要購買孫某的某品牌電動摩托車一輛。雙方協(xié)商后,2022年8月15日,王某轉給孫某2700元,兩天后,王某的媽媽劉某又轉給孫某6250元,雙方完成了交易。一周后,王某要求退還車輛,雙方多次協(xié)商未果后,王某及其監(jiān)護人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買賣合同無效并返還支付的895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王某的行為效力。本案中,王某購買孫某的電動車,在自行支付部分款項后,由其法定代理人劉某(王某之母)支付了剩余款項,足以說明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王某的購買行為,王某與孫某的買賣合同應為有效合同,且雙方交易已完成,因此法院依法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家長事后是否追認是關鍵
沈陽市遼中區(qū)人民法院鎮(zhèn)郊人民法庭法官白新穎
問題一:民法典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實施什么樣的民事法律行為?
白新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或八周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或十八周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全部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問題二:結合上述兩個案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購買價格較高的商品,其民事法律行為是否有效,法院主要考量哪幾點?
白新穎:是否屬于純獲利益行為,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以及法定代理人是否以自己的實際行動認可或事后追認。
問題三:現實中,未成年人參與網絡打賞、充值引發(fā)的法律問題也常常出現,請從商家和家長兩個角度談談如何避免這類案件的發(fā)生?
白新穎:商家應嚴格落實用戶實名制,防止假冒、借用他人身份;禁止為未成年人提供現金充值、禮物購買、在線支付等各類打賞服務;從嚴處置誘導未成年人打賞的經紀機構和網絡主播;加強對“禮物”名稱、外觀的規(guī)范設計,不得通過夸大展示、渲染特效等誘導未成年人。
家長應該正確引導孩子,履行好監(jiān)護人職責,引導孩子培養(yǎng)有益身心的興趣愛好;不要讓孩子太早接觸手機,給孩子使用的電子產品設置為青少年模式;加強支付保護如開啟人臉識別、妥善保管支付密碼不要讓孩子知道,更不要設置免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