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國嬰幼兒輔食市場規(guī)模大、增長空間大,不少商家將目光投放到嬰幼兒輔食市場,建立自己的輔食品牌。然而,在利益的驅使下,一些商家在經營過程中,采用的經營模式引發(fā)爭議。
發(fā)展下線與傳銷無異
“朋友圈里有微商在賣彩色果蔬面條,有蝴蝶形狀、海螺形狀的,說是用水果蔬菜榨汁和的面,沒有添加劑、色素。開始覺得不錯,就給孩子買了幾罐,后來就發(fā)現有點不對勁了。”新晉媽媽小熙告訴記者,漸漸地,自己發(fā)現這個微商每天都在不停地招代理,似乎招代理比賣面還要重要。“我問了一下,成為普通代理的加盟費是680元,級別高的代理加盟費還要更多一些。”
隨后,記者添加了小熙口中的微商,發(fā)現該微商朋友圈內,發(fā)布的滿是招代理圖片。具體如下:“梓誠三寶媽巧手面”承諾,不零售,不上架淘寶、京東等電商,所有銷售權利給代理;所有分銷代理不囤貨,二級代理、一級代理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愿囤貨,分銷代理由公司或者囤貨代理發(fā)貨。
此外,記者還注意到,宣傳圖片中還寫著“公司扶持獎勵——招高級別代理賺700元”等字樣。
“這樣發(fā)展下線拿回扣的經營模式,幾乎與傳銷無異。”網友麗芙認為,微商只做朋友圈生意,客源實在有限,關系圈內的生意無法長久,于是開啟一輪又一輪的發(fā)展下線,拿回扣。
分清微商與傳銷
很多人覺得微商和傳銷非常近似,但兩者實際上有著本質區(qū)別。那么,如何甄別呢?
第一點是進入條件。傳銷必須繳納一定的高額會費或購買額定產品才能入會。實際上,在微商發(fā)展的早期,也有一些品牌打著微商的幌子做傳銷的事,這種行為自然是被排除在正常的微商行為之外的。而微商是低門檻或者零門檻成為經銷者,比如我們周圍就有很多不壓貨、不庫存、無代理費的微商品牌。
第二點是收入分配模式。如果營利主要是靠發(fā)展代理,賺回扣,且存在級別現象,越高級別代理賺取費用越多,低級別代理所賺的錢永遠不會超過高級別代理,形成金字塔模式的營銷現象,則基本屬于傳銷模式。
第三點,分析產品的價值與定價是否相符合,如果明顯的產品成本極低,靠吹捧出現價格差極大的現象,還特地留有等級差價空間的,那么就要思考其中存在的問題。
微商傳銷與線下傳銷形式的危害大同小異,雖然當前已有相關的管理條例出臺進行管制,但微商傳銷現象依舊屢見不鮮。
涉嫌非法傳銷可判刑
遼寧盛恒律師事務所律師孫智強稱,我國法律明令禁止傳銷行為,《刑法》規(guī)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因此,以虛假的成交單來欺騙下線騙取入會行為可能涉嫌非法傳銷。退一步講,即便不構成非法傳銷,我國的《民法通則》第四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同時第五十八條也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作出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民事行為。因此虛構成交單的行為也涉嫌民事欺詐,交易相對方基于此所作出的民事行為也是無效的民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