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燈塔市人民法院通過遠程庭審,適用刑事速裁程序,“隔空”開庭審理了燈塔市首例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案件并當庭宣判,被告人金某某犯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公訴機關指控,2月1日10時許,被告人金某某駕駛微型面包車欲前往燈塔市沈旦鎮(zhèn)溝子沿村其父母家。當車行駛至燈塔市佟二堡鎮(zhèn)浪中溝村南側疫情防控檢查站時,因金某某駕駛遼A牌照汽車,又系外來人員,在疫情防控期間不符合進村條件,檢查站工作人員禁止其駕車駛入。被告人金某某與現(xiàn)場工作人員發(fā)生口角并將面包車堵在檢查站。
經(jīng)現(xiàn)場群眾報案,燈塔市公安局佟二堡派出所的三名民警出警。民警到達現(xiàn)場后,對金某某進行勸解、教育,金某某仍無動于衷,在勸說無效的情況下,民警依法對金某某強制傳喚,在控制金某某過程中,金某某用腳踢踹民警,并將一名出警人員右手無名指咬傷。2月26日,燈塔市法院受理了此案。2月28日,燈塔市法院運用“云端庭審”的方式依法開庭審理此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金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妨害公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予支持。被告人金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但考慮到金某某是在疫情防控期間犯罪,為依法體現(xiàn)從嚴的政策要求,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作出上述判決。